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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28 章(第2页)

“但是在0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,有专门提及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,未出现强迫、胁迫等情形,幼女也是同意的情况下,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当然,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担刑事责任,自然就更不存在□□罪的情况。”

“在20年我们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调整,修改为12-14周岁也可能存在刑事责任,并且对□□不满十周岁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罚,但是两小无猜的审判原则还是留了下来。”

“这么说吧,十五岁的男孩子和七八岁的女孩子发生关系,当然算犯罪,但是十五岁的男孩子和十四岁的女孩子两人是中学同学偷尝禁果,这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。”

伍爱华这么一解释,古人都明白了过来:原来这就是两小无猜条款啊!

听着伍爱华的解释,古人也觉得挺合理,毕竟他们那里十四五岁都是成婚的年纪了,少年人好奇发生关系,双方自愿的情况下,确实不应该被认定为□□。

但是虽然不会被认为□□,古代也有通奸罪。

【虽然不是□□,但也伤

风败俗,应该处罚才是】(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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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这条,伍爱华不得不专门提及:“我们现代已经没有通奸罪,我国境内应该只有台湾才有通奸这一罪名依然存在。”

“不过元朝的时候是有通奸这一罪名的,之前所说的‘虽和同强,女不坐’,就是立法者认为十岁以下的幼女不应被连坐。”

“其实我们国家古代一直以来有关于通奸的规定,就是因为要维护家庭关系,春秋之前就有关于通奸的记载,之前也提及了秦朝对于通奸罪的规定。”

“在汉朝,通奸也要被罚为城旦,并且西汉法律规定,官吏和人通奸的,按照□□定罪,主要是考虑到因为官吏的权柄导致人不得不同意发生性关系。”

【咱就是说,这条法律建议全国推广】

【感觉是一条有利于结婚率的法律呢】

“但是遭逢乱世时,通奸也不会被时人认为是大错,毕竟女子很多时候都需要活下来,不能对于她们过于苛责。”

“直至隋唐时期,民风开放,公主都可以公然养面首,通奸罪自然不会被重罚,宋朝也沿用了隋唐的法律,但是南宋时期,南方地区经常出现动私刑的情况,这时候就已经有浸猪笼的私刑出现了。”

“《元史·刑法志》记载,‘诸和奸者,杖七十七;有夫者,八十七。□□妇逃者,加一等,男女罪同,妇人去衣受刑。’而之前条款中所谓的女不坐,就是不用受通奸罪的刑罚。”

“因为程朱理学的流行,明清较元朝又有一定的加重,但是也有规定,通奸罪必须要当场抓获,否则就不能定罪。”

【这就是传说中的捉贼捉赃,捉奸在床?】

【这个当场抓获的难度是不是有点大?】

【我还以为通奸罪只有已婚的,原来未婚也有通奸罪?那我之前看到小说说婚前发生关系于是成婚的,是真还是假啊?】

看到这个提问,有现代人回答:【肯定是真的!西厢记不就是这样?】

【未婚难道不是直接成婚就好了?不会有人想要被打板子吧?这里妇人还是去衣打……】

【难怪说聘为妻奔为妾,就是怕被官府打板子,男人不愿意明媒正娶,就不得不委身成为妾室了吧?】

也有古人回答:【如果捉奸之人执意提告,双方未婚也会被定为通奸罪的】

【比如说未婚夫、未婚妻捉到了对方通奸?为了清清白白退婚于是闹上法庭?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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