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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以“小口袋化”为旨趣软化弱化寻衅滋事罪
寻衅滋事罪颇受诟病和争议,在过去甚至规制了
根本不构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一些行为。基于刑
法谦抑性、客观主义立场和抑制“口袋罪”的考虑,司
法实务中应当严格限定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。
一司法实践中控制寻衅滋事罪的总体要求
司法中对寻衅滋事行为“乱归罪”的现象屡见不
鲜,典型的表现就是行为同却结果异,在罪与非罪、罪
重与罪轻等问题上常常出现天壤之别的结果。有论
者提出限制诸如寻衅滋事罪之类“口袋罪”颇有创意
的建议:使用该类罪名必须经上级司法机关批准;定
期进行专项检查,及时纠错;布“口袋罪”指导案
例。[
]寻衅滋事罪在当下恐怕一时半刻难以挣脱“口
袋罪”的“牢笼”,运用寻衅滋事罪处理案件和争议时
常常要背负法治的“包袱”,积极有效的方式就是在
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,
寻求抑制寻衅滋事罪“口袋”扩大的务实方式。笔者
认为,对于“口袋罪”尤其是寻衅滋事罪,在司法实践
中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作出不懈努力。
一是,必须警惕“口袋罪”威权主义和秩序中心
主义的思想理念,克服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
张行为。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
寻衅滋事罪的滥用,原先劳动教养处于犯罪与治安违
法的中间和夹缝中,专门用来处置“准犯罪行
为”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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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被定性为行政处罚措施。劳动教养废除
后,一部分“准犯罪行为”被治安处罚处理,还有一部
分“准犯罪行为”却被转而寻求适用寻衅滋事罪,这
是寻衅滋事罪“口袋化”的一种表征,在今后的司法
实践中应当防患和禁止。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
“有罪必罚”和“无恶亦罚”等思想观念必须得到根
除,许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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